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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矮小 均值
03岁 89.7 96.8 104.1
04岁 96.7 104.1 111.8
05岁 103.3 111.3 119.6
06岁 109.1 117.7 126.6
07岁 114.6 124.0 133.7
08岁 119.9 130.0 140.4
09岁 124.6 135.4 146.5
10岁 128.7 140.2 152.0
11岁 132.9 145.3 158.1
12岁 138.1 151.9 166.0
13岁 145.0 159.5 174.2
14岁 152.3 165.9 179.4
15岁 157.5 169.8 182.0
16岁 159.9 171.6 183.2
17岁 160.9 172.3 183.7
18岁 161.3 172.7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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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激素治疗儿童矮小症进入国家医保目录
来源:劳社部    作者:admin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要求,为了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需要,保障参保儿童的基本用药需求,我部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药品目录》修订,主要是考虑儿童用药的特殊性,重点保障参保儿童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增补了部分儿童临床诊疗必需的药品品种;二是对《药品目录》的凡例进行了补充。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药品目录》及此次新增药品品种执行。各省、区、市可直接将国家增补的儿童用药品种转发试点城市执行,也可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适当进行儿童用药的调整,调整的数量控制在此次国家增补的儿童用药总数的15%以内。

三、试点城市要严格执行本省的《药品目录》和国家新增的儿童用药品种,不得调整或另行增补。试点城市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合理确定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

附件:1.《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西药部分)

      2.《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中成药部分)

      3.对《药品目录》凡例的补充及对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修订说明

 

附件3

对《药品目录》凡例的补充及对部分药品

 

限定支付范围的修订说明

 

    一、对《药品目录》凡例的补充说明

    1.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同时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作为药品名称一部分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2.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二、对《药品目录》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修订说明

    西药第283重组人生长激素原限定支付范围调整为限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及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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