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生长素的疗程与监测
来源:原创
作者:中山医科大学附一院儿科教授 杜敏联
2008.10.7
对生长激素缺乏症,应用促生长素是补充替代患者自身的促生长素分泌不足,因此,确诊后即可以应用促生长素,直至骨骺闭合再停止治疗。而目前甚至认为生长激素缺乏的成人也需应用,以纠正因生长激素缺乏所致的代谢紊乱和预防心血管疾病。
对因生长素缺乏所致的生长迟缓者,开始治疗后除定期测身高、体重作为疗效判断及剂量调整的基本参数外,必不可少的监测是血甲状腺素水平(T3、T4)、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IGF-I)、骨龄、青春发育状况、皮下脂肪厚度等观察。促进生长效果的好坏,取决于开始治疗时的骨龄,骨龄10岁以下疗效优于10岁以上,骨龄小于10岁者第一年可获8~12cm的长速,但骨龄12岁以上的女孩和骨龄13岁以上的男孩则有的每年只能长5~7cm,如骨龄超过14岁则会更差。开始治疗后两周左右应测血T3、T4和TSH,因部分有潜在性甲状腺功能不全的患者应用促生长素后会发生T3、T4降低,此时如不补充甲状腺素则会影响促生长素疗效。有条件时应同时测血IGF-I水平并与治疗前比较,尤其是部分性生长激素缺乏、生长激素峰值超过7ug/L的患者更有此必要。如治疗后2周IGF-I较治前升高50ug/L以上,则表示促生长效应可能较满意,不能达此值者,则应重新考虑诊断的正确性或是否有生长激素抵抗状态(如伴有营养不良或有慢性感染等)。
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监测青春发育,对开始治疗时骨龄已超过8岁的患者更应注意监测。对已开始青春发育的骨龄10岁左右的女孩和骨龄12岁左右的男孩,在原治疗量未见生长加速时,应增加剂量,可用到每周每公斤体重1单位甚至更多。此期内应每半年复查1次骨龄,如女孩骨龄已超过13岁,则即使继续应用促生长素,每年也只能长3厘米左右,而骨龄14岁以上则每年长速将低于2cm。因此,如已获得较满意身高时,可不必用至骨龄闭合再停药。
出生低体重儿均有生长激素抵抗,因此,用药剂量要大于上述生长激素缺乏症患者,且生长加速疗效更差。此外,出生低体重儿有青春发育年龄提前倾向,故监测青春发育及骨龄更显重要。其疗程决定于追赶的目标,如已达到一定的满意身高,则可以停用。
特纳综合征患者使用促生长素剂量需较大,10岁后宜与康力龙等蛋白同化类甾体合用。性激素替代治疗应在骨龄12岁后才开始,并应半年监测1次骨龄。雌激素会使骨龄加速而影响促生长素疗效及最终身高。因此,如骨龄虽达12岁,但身高仍较矮者,可延迟进行雌激素替代治疗。无雌激素替代时其骨骺融合可较正常人迟2年,但如骨龄已超过14岁,以停用促生长素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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